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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12種不征稅發票財稅處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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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12種不征稅發票財稅處理

        • 發布日期 : 2018-03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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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: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、服務、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情形。有以下12種情形:

        1.預付卡銷售和充值

        賬務處理原則:企業購買、充值預付卡,應在業務實際發生時稅前扣除。按照購買或充值、發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進行以下稅務處理:

        (1)在購買或充值環節,預付卡應作為企業的資產進行管理,購買或充值時發生的相關支出不得稅前扣除;

        (2)在發放環節,憑相關內外部憑證,證明預付卡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的,根據使用用途進行歸類,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(如:發放給職工的可作為工資、福利費,用于交際應酬的作為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);

        (3)本企業內部使用的預付卡,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時,憑相關憑證在稅前扣除。

        2.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

        賬務處理原則:預付賬款,后再取得有稅率的發票計入固定資產等科目。

        3.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(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,補開增值稅普通發票。)

        賬務處理原則:按照其業務實質處理,可以計入資產原值、成本費用,可按規定稅前扣除。

        4.代收印花稅(非稅務機關等其他單位為稅務機關代收的印花稅)

        賬務處理原則:計入“稅金及附加”/“應交稅費—應交印花稅”科目,可按規定稅前扣除。

        5.代收車船使用稅

        賬務處理原則:計入“稅金及附加”/“應交稅費—車船使用稅”科目,可按規定稅前扣除。

        6.融資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資產(承租人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出售資產的行為,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,不征收增值稅)

        賬務處理原則:出租方購入融資租賃資產賬務處理,未來攤銷或折舊能按規定稅前扣除。

        7.資產重組涉及的不動產

        賬務處理原則:計入“不動產”原值,未來攤銷或折舊能按規定稅前扣除。

        8.資產重組涉及的土地使用權

        賬務處理原則:計入“土地使用權”原值,未來攤銷或折舊能按規定稅前扣除。

        9.代理進口免稅貨物貨款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八條規定,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,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)

        賬務處理原則:按照購買貨物支付貨款賬務處理

        10.有獎發票獎金支付

        11.不征稅自來水(水資源費平移為水資源稅部分)

        賬務處理原則:按照企業用自來水的原則處理。比如:直接計入管理費用/福利費用/生產成本等資產原值、成本費用,能按規定稅前扣除。

        12.建筑服務預收款

        賬務處理原則:預付賬款,后再取得有稅率的發票計入在建工程等科目

         

         

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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